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私自挪用公款让检察院拘留了,现过去2个月了,我帮忙问一下公安局羁押期限从批捕开始计算,算不算刑期呢?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羁押之日即为拘留之日,所以拘留的期限也是要折抵刑期的。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涉嫌罪的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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