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 辩称,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 犯 罪, (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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