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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我们就投资了房地产生意,没有想到失败了,家里的钱都没了,还总是吵架,婚后总是吵架,离婚案中损害赔偿损失的判决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同样,过错方严重的吸毒、赌博、强奸等其他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不比上述规定的情形小,然而依照法律穷尽列举式的规定,无过错方便不能得到赔偿,而法律规定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救济。故而笔者认为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可以表述为“(五)其他造成一方当事人精神上或物质上损害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注明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所以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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