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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缓刑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缓刑罪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是有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1)A城市落实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所以如迁居到B城市,需向负责考察的A城市公安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迁居。
(2)B城市落实执行
到该公安机关报道时,说明一下迁居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没有什么手续!
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导致法院宣告缓刑判决无法落实缓刑执行。甚至个别公安机关为解决缓刑罪犯脱管的责任,推出“只见文书不见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2018-10-30 11:4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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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有些是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报道,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报道。如果没有及时报道,他们会发司法建议给法院,要求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有时候寄出去的判决书等材料没有那么快到户籍所在地,建议你先打电话给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是先到司法局报道还是直接到司法所报道即可。
2018-10-30 11:4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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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不会回到看守所等待再次开庭。取保候审是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51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的,同时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的相关义务。根据司法实现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只要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即使当庭未宣判也不会改变强制措施的。至于你提到取保候审是不是判无罪或缓刑,这要看具体案情,一般情况判缓刑案例较多。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总结如下: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2020-09-22 11:57: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