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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出现了问题,想知道迟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

张* 内蒙古-兴安盟 合同违约咨询 2018.09.14 20:18:23 1738人阅读

你好,我的表叔他承包的工程快要完工了,可是尾款迟迟都不给,我们想问一下对于迟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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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这一债务数额因法律文书的指定而具体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基数。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包括哪些内容?在实务中因个案的情况不同,表现各有不同。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为例,多数情况有下面四项内容:给付本金、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下面对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等是否应该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加以分析。[1]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在金钱给付关系中依双方约定产生。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就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在判决或裁定中列明违约金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主张违约金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2]如果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属重复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混淆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混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违约金的确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私权利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违反约定后在诉讼中得到公权力的认可而确定;而迟延履行利息是诉讼法中执行环节的强制性规定,是公权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债务人的惩戒,两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环节之中,前者以私权利为主导,双方自由约定;后者进入强制执行后以公权力为主导,两者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2.利息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等
  笔者认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保障性执行措施[3]的一种,是民事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除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外,追究其迟延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对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公法上的制裁行为。这种制裁行为针对的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保护的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秩序和尊严。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看,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此时,利息、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事实上形成了被告对原告新的债务,该债务与原债务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显然,从立法原意探究,基于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当日开始,确定的全部债务都应该算入迟延履行债务基数的范畴,也就是说不仅包括本金,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将迟延履行前的利息计入迟延履行债务的观点,实际上忽视了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国家惩罚性的特征,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的民间借贷来理解的结果。当然,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则并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申请人并没有因此遭到利益(主要指孳息)损失,笔者认为不应计入基数中,单独计算即可。

2018-09-14 20:2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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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通常要比银行利息高出许多,如何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与效力呢?有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违约金与利息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体现在:

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后者则具备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违约金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基于对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对物的收益性;

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同时也约定了迟延交付违约金,而利息则固定的属单方收益权;
第四,违约金的多少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但需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违约方对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负举证责任。
进行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主要就是参考上面的三个方面,希望各位在追讨拖欠的工程款时,不要用违法的手段,也不要过激地应对,用法律,去维护你应有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当前生活在依法治国的中国的人应该做的。

2020-10-29 16: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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