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09-07 03:25:28 回复
2月29日消息: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受经济利益驱使,陈某、潘某、钟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石料,造成国有矿产资源破坏。据了解,这是我县法院审结的首例非法采矿案例。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决定合股开采石料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潘某租赁挖掘机用于非法采矿,并约定每开采一吨石料,支付给被告人潘某10元开采费用。后被告人潘某雇佣被告人钟某及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挖掘机在金乡镇大岙心村清湾底风力发电站一号机组下方的凝灰岩采矿场进行非法采矿,直至同年5月14日被县国土资源局查获,共计非法开采凝灰岩10800吨,价值194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钟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不同,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为真实案例,非法采矿罪罚金数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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