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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