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朋友为了工作贿赂的行为被发现了,还造成了社会的影响,想要问一下行贿案件阅卷笔录具体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先看是否会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单项处罚最长15天就出来了,综合处罚最长20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查,一般情况六个月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审判(醉驾案件最快,一个星期;团伙走私案件最慢,一般一年),具体情况要问办案单位。建议尽早委托魏铭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具体判多久是没有死规定的,我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8-08-22 15:22:28 回复
一、阅卷的目的
1、熟悉案情:阅卷之前,案情往往都是从当事人及其家属处而来,在阅卷之后能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不被当事人一面之词所误导。
2、简化卷宗、方便办案:做到对证据信手拈来,绝不在开庭当天忙乱翻阅卷宗。
3、寻找控方有利证据:找到控方指控依托,寻找控方证据漏洞。
4、寻找辩方有利证据:卷宗中不乏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如果通过阅卷找出来比辩护人自己调取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5、确定下一步办案思路: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入卷?是否有程序性辩护空间?实体性辩护方案——无罪、罪轻?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6、为法庭质证环节做充分准备:阅卷是质证的根本依据,没有良好的阅卷成果,难以做好法庭质证。
二、阅卷的程序
(一)阅卷之前的准备工作
1、仔细研究起诉书,划出起诉书指控的重点,列出阅卷重点
2、标注每卷主要证据类型
3、制作全案证据目录:检察院的卷宗目录往往简略,自己制作目录
首先起到浏览卷宗的目的(制作证据目录基本上相当于第一遍阅卷),
其次是方便以后多次翻阅卷宗时从卷宗中迅速查找到需要的证据。方法——每一份证据都放入证据目录。
(二)第一遍阅卷——浏览式、划重点、标签法
认真仔细、通卷浏览、重点标注、证据标签,关键证据在证据目录上相应的标注重点
(三)第二遍阅卷——摘要式、表格法
重点内容做摘要,制作表格,将多次供述、供述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之间做对比。
(四)第三遍之后的阅卷,多遍翻阅证据摘要,重点翻阅卷宗,为取证、质证做准备。
特别注意: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多起指控的,建议以罪名或者指控事实为依据将证据分类整理,如果多起指控中有重合证据,重合证据在不同每一个类别中都要涉及,不能让任何一起指控你整理出来的证据体系不完整。基本方法还是上述的方法,只是在做证据目录、摘录时将全案证据分类作出。
三、各种证据种类的摘录要点
刚才我已经强调了,阅卷是为质证服务的,因此,对各种证据种类根据质证方法的不同,摘要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各种证据种类的质证,我们的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94条,这26条详细规定了法院对各种证据种类如何审查和认定,相对应的就是我们律师的质证指引,因此,也是我们做证据摘要的重要依据。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询问时间、询问地点、侦查人员。
2、陈述内容:被害过程要摘录,细节不能放过,多次陈述如有不一致,要做重点对比,并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做对比(采用表格法一目了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方法:
(1)将卷宗顺序打乱,按供述时间先后顺序重新排列。卷宗中往往把提请审查起诉之前
最后一次的讯问笔录——“综合讯问”放在最前面,而这次供述却往往是对被告人最不利的一次供述。按照时间顺序摘录有利于纵观被告人供述的先后变化,尤其是有些确实涉及非法取证的案件往往有罪和无罪供述穿插出现,这足以反映出当事人的心理及生理承受能力的变化,这种摘录方式有利于探究其供述前后变化的原因,辅以供述内容,为法庭质证及辩护做充分的准备。
(2)某一事实横向对比:多次供述中对案件细节的描述是否一致,是否矛盾,出现矛盾的原因?(表格法)
2、重点摘录内容:
(1)形式上:第一次笔录是否告知了权利义务,是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间(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了讯问)、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签字指印是否完整、是否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笔迹(有些案件当事人遭受了刑讯逼供的,如其受伤严重,签字笔迹可能会有所变化,可以将各次供述中的签名剪切下来作对比,这样的对比更加直观,在质证和辩护的时候将这一对比图交给法官也更能够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进而排除非法证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经当事人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其真实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对比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同步录音录像要向检察院索要,如检察院不提供,则需要力争,即便是只让观看不准复制,也要安排人在检察院办公室将同步录音录像看完。我们做辩护的陈某某行贿案,由于讯问笔录经被告人核实不是其真实供述内容,助理潘红炎(实习律师)用了大量的时间整理被告人数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一个繁重、耗时的工作,而经过整理,我们在一审阶段成功的打掉了两次对被告人供述做不实记载的讯问笔录,一审判决直接采纳了我们整理的同步录音录像书面内容。
(2)内容上:笔录内容中有罪的供述、无罪的辩解意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是否存在多名证人同时同地询问的问题。
2、证人身份、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3、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利证言还是不利证言,要做标注)。
4、多名证人对案件细节的描述不一致,也做成表格。
(四)书证
1、政策文件类
(1)摘录文件全称(注意:“某某文件”和“关于下发某某文件的通知”,是不同的文件,《通知》类的政策文件,一般会在文件正文之前有一个帽子——某某机关下发某某文件,现全文转发,要求按照文件精神如何落实,这里要求按照文件精神下面的内容有时候会比较重要,可能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因此这个帽子也要过滤其内容之后再考虑是否摘要,不能轻易省略)。
(2)摘要重点内容(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例,摘要政策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人员职权、履行职责的方法、不履职的后果,以找到被告人是否有职权、是否正当履行职权的有利或者不利证据)
2、涉及涉案金额的书证,如账目、保险卷宗等。
每一笔都要详细列明金额及卷宗来源,自己亲自算出总数。举个例子:我们曾经做过一个滥用职权、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800余万元,这800余万元是有六本近一千页书证卷宗中计算出来,经过我们的仔细阅卷,制定了表格,亲自计算数额,从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中找出检察院重复计算的30余万元金额,虽然30余万的金额在涉案金额总数中不算什么,但是律师认真的工作会获得当事人、法官、公诉人的认可。换来的是法官对我们专业能力的充分肯定,该案最终经过我们的专业辩护,贪污罪没有认定,滥用职权罪认定并判处缓刑。
3、其他类型的书证:
摘录书证形成时间、形成书证的相关人员、与案件相关的重点内容。
(五)物证
1、物证出现的时间、发现的途径。
2、物证提取笔录记录的提取时间、提取的方法(物证有无可能被污染)、取证的程序。
3、物证反映什么案件事实。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1、勘验笔录:勘验时间、地点、见证人(见证人的程序、签名)见证人的程序、签名、过程等,是否有补充(包括事后补充情形)、再次勘验,补充、再次勘验的理由。
2、辨认:主持人几名、有无见证人、辨认对象几个、辨认内容是什么。
3、侦查实验笔录:主持人、见证人、现场气候条件与案发当天的差异、实施人的身材、体型与被模拟的对象是否接近(质证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
(七)鉴定意见
摘录办案机关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内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曾德国教授就提到,关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只有权鉴定样本是否具有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无权鉴定样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办案机关的委托书的委托内容为某某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该鉴定机构属于超范围鉴定,可见,鉴定委托书的内容也不可轻易忽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业务类别;鉴定程序(是否现场查勘、鉴定人员是否参与现场查勘);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有哪些;鉴定的结论性意见。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摘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提取过程有无说明;如为复制件,是否有说明;是否有取证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的签名;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特别提醒:关于微信、短信息、QQ聊天记录的截屏,要仔细对比上页与下页之间是否连贯,比如我们做辩护的一个职务侵占案,卷宗中有犯罪嫌疑人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我的仔细对比发现其中有几页上下不连贯,上页最末尾处隐隐有下一个对话框的上边缘,而下一页最上面的对话框的边缘长度与上页的对话框边缘明显不同,这就证明这两页之间很可能存在不连贯,该电子证据显然是不完整的。而这个电子证据是采用手机截屏的方式保存下来的,在侦查人员的取证下存在不连贯,可以以电子证据制作方法有疑问为由提出质证意见,如果侦查人员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根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排除。)这就是仔细的阅卷给了辩护工作一把意想不到的利器。
四、团队作战,主办律师是否需要阅卷
目前刑事辩护流行团队化协作模式,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的案件,往往一名主办律师带领一个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就如我们陈宁刑辩团队,我们的案件不论大小几乎从不一人辩护,至少是配一名协助律师,根据案件需要适当增加人手。最近由陈宁刑辩团队办理的薛某某故意杀人案,我们动用了一个五人团队,从印卷、阅卷、分工摘录到案发时间的现场模拟,五人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在团队化辩护的今天,主办律师还是否需要亲自阅卷?我认为,主办律师亲自阅卷是必须的,当然,阅卷时间上的花费,要根据你的协作律师的工作能力而定。辩护思路往往直接来源于全案证据,是否能敏锐的抓住证据中有利和不利的内容,进而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法,是检验一名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试金石。初入刑事辩护专业的年轻律师,没有经过多起案件的历练和专业老师的指导,是不能委以重任的。就像小孩子学走路一样,家长太过呵护,孩子成长慢,家长太过放羊,孩子摔破头家长还得花时间带着去医院,多浪费了更多的精力,最好的方式是家长适当的方法引导和多多的鼓励。年轻律师的成长也是如此,阅卷、摘要的能力必须由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引导,带两、三个案件,让年轻律师看看老律师是如何从茫茫卷宗中找到阅卷重点、如何进行阅卷、如何进行摘要,他在历练中逐渐成熟为一名具备眼明手快、高效阅卷技巧的律师。这整个培养过程,根据年轻律师的成长速度,主办律师的阅卷工作时间可以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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