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2018-08-14 15:00:21 回复
一、条件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二、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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