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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诉中的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王** 广东-东莞 办案流程咨询 2018.08.10 19:03:47 478人阅读

土地纠纷,双方闹得很大,一直没有办法解决,要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牵扯到了回避制毒,那么这个民诉中的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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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2018-08-10 19:1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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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决定权
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47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
注意134条: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018-08-10 19:0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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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2020-10-28 12:23:40 回复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二、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离婚调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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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专业解答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2024.08.26 13319阅读
  •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专业解答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024.06.03 62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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