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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了人逃跑了,肇事逃逸且无证驾驶怎么处罚的呢

苟** 黑龙江-绥化 交通肇事咨询 2018.08.10 12:27:41 701人阅读

你好,有个朋友上个星期发生了交通事故,说是对方撞上了人逃跑了,想要问一下肇事逃逸且无证驾驶怎么处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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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事主进行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给钱的话你可以法院起诉,第一你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这样会加重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减轻你的经济赔偿,第二你可以民事附带刑事,这样会增加你的经济赔偿,但是减轻他的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是看对你伤害程度,轻的话拘留或管制,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你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话,最对量刑一年之内,如果在主观上有悔过意思的话还会从轻量刑,但是本人建议你民事为住去起诉,这样的话会方便一点,起诉费用也会降低,然而起诉费用是根据你要求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定的,具体你可以去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但是也要看对方的意思,如果可以私了还是私了吧,如果他拒绝赔偿,直接刑事诉讼

2018-08-10 12: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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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应当向公安交通机关报告,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赔偿,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

2018-08-10 12:29: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如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只要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就是逃逸,包括作伪证。交通肇事逃跑不是真正的法律概念,如逃跑后又回头为被害人治疗,致被害人没有受到更严重的伤势,而且,即便当时想要逃跑,但此时目的确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括大受损,又有不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算作逃逸。所以,逃跑和逃逸无法区别,只看是否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刮蹭后逃走属车损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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