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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诉书中认定陈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99克,尚未超过50克,故而陈某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
(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2018-08-07 22:1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