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生效要件:
第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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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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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综上所述,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专业解答在股权转让行为实施之后,股权变动并不会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负担的债务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因为,无论股东身份如何转变,公司作为法团实体,其享有的实际债权和承担的实际债务,始终不因股权变更而改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权被转让给了外部债权人,且该转让涉及到公司全部股权的情况下,那么原有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将有可能转化为新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专业解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债权转让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债权人自愿转让债权需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双方需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转让需遵循法律程序,且转让方必须依法通知债务人,确保债权转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专业解答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无影响,因债权债务不因股东变更而改变。但若股权被出售给外部债权人,全部股权出售会使原债权债务混为一体,而部分股权出售则可能使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内部关联交易。
专业解答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无影响,因债权债务不因股东变更而改变。但若股权被出售给外部债权人,全部股权出售会使原债权债务混为一体,而部分股权出售则可能使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内部关联交易。
专业解答面对网贷债权转让引发的诉讼,应积极应对。通常,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新旧股东更替,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责任不变。但股权若转让给外部债权人,特别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可能出现债权债务混同。部分股权转让则可能使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应了解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策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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