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需要,所以爸爸临时给公司当司机,但是不小心撞到别人了,自己也受伤了,请问交通事故中雇员受伤谁担责?
提醒:
认定劳动关系与认定工伤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工程分包、转包的事实,朱某与王某或某建筑公司明显不存在劳动关系,朱某本质上应认定为承包人。朱某虽然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但是不属于工伤事故。
对涉及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的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或者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上述规定的本意是最大化保护职工权益,防止承包人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充分获得救助,规定先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再由用人单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这并未额外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其实是用人单位对违法转包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符合逻辑的。
雇主车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或者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这在现实中十分常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规定,存在两种类型法律纠纷:“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应属于前者,即应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赔偿后对雇员存在过错的情形,雇员可以追偿。但是,由于李某在刑事诉讼中擅自驾驶雇主车辆的事实,已经被认定为刑事法律事实,其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反前述的事实,故法院以车主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只判令雇主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而判令雇员承担较大部分赔偿责任。
2018-08-06 08:59:4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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