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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的爸爸搞工程建筑的,最近因为有合同纠纷,想问一下就是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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