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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和客户签订了存在的欺诈合同,那么欺诈合同诉讼可否是如何的呢?有什么样的内容呢?如何?
如果是合同中有轻微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在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合同,也可以两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承担违约等相关的责任。如果为合同诈骗,就涉及刑事责任,是要以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期来定的,那时间就比较长,可能是五年也可能是十年。 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刑事控告的追诉时效要结合涉案罪名和可能的量刑范围确定。诉讼时效中断后是可以重新计算的。以上是欺诈合同诉讼可否的解答。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而且没有任何的不自愿然后这个合同才会成立的,要是合同中存在了欺诈的成分那么就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了,也就不用进行诉讼。欺诈合同诉讼可否呢?欺诈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而且没有任何的不自愿然后这个合同才会成立的,要是合同中存在了欺诈的成分那么就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了,也就不用进行诉讼。下面通过你提出的合同内容欺诈诉讼时效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欺诈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您好,针对您的反保险欺诈指引第32条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指标分析应包括:(一)总体情况指标。反映在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欺诈风险应对能力的总体情况指标,包括欺诈案件占比、欺诈金额占比、欺诈案件的追诉率、反欺诈挽损比率等,用以衡量公司欺诈整体状况。(二)分布特征指标。主要包括行为分布特征、险种分布特征、人员分布特征、地区分布特征、金额分布特征等,用以更好地制定欺诈风险的防范和识别措施,提升欺诈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三)趋势性指标。将不同时期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从而综合、直观地呈现欺诈风险的变化趋势和变化规律。统计分析至少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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