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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我母亲离异要再婚。如果有一方突然离世。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您好,再婚后双方互为对方的继承人!
建议明确一下问题!案情!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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