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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书债权转让有什么具体的内容规定??

李** 河南-洛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4 11:24:56 526人阅读

就是我们这边打官司还不受理,我就是想知道那个对于管辖异议答辩书债权转让有什么具体的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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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18-07-14 11: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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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答辩书债权转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18-07-14 11:2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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