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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帮一个朋友问一下模仿明星 反不正当竞争

姚** 内蒙古-鄂尔多斯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3 10:07:30 536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关系不错的伙伴想模仿明星做不正当竞争,想帮忙问一下有关于模仿明星 反不正当竞争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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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模仿明星 反不正当竞争◇山寨明星在仿冒中还有贬损明星形象等其他侵权行为的,则可能侵犯明星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

2018-07-13 10:1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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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模仿明星 反不正当竞争,如果仿冒者本身和明星长得并不像,为牟利目的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假冒明星,恶意“人为再现”明星形象,就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如果仿冒者本身和明星长相酷肖,则不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2018-07-13 10:08:30 回复

标明本人身份的模仿行为,如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模仿秀。在这种情况下,“山寨明星”只是利用本人特征和艺术才能进行模仿性表演,观众能够分辨出“山寨明星”与“明星本尊”。第二,模糊自身特征甚至假冒明星的行为。在这种场合,“山寨明星”利用与明星酷似的体貌特征,刻意模仿明星特有的动作举止,并以“明星本尊”的形象或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
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权性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作为规制依据,但却实实在在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限制竞争方面,也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新现象,如4S店强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2012年,广西工商机关就查处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虚假宣传行为也从单纯的对商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扩展到对企业自身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如夸大员工数量、代理商级别等。商业贿赂行为则由传统的产品制造业向医药、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延伸。
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广州工商机关就查处了违法注册与“雅诗兰黛”商标相近的“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破坏性
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山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近年来,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了不少,但是出现了另外一种热潮:“山寨”热。从山寨的手机开始,到现在连春晚都有所谓的山寨版,可谓层出
不穷,让人应接不暇。一种新的流行文化在大众媒体和网络的推波助澜下,迅
速成为了中国大陆众多流行文化中的佼佼者,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山寨现象”迅猛的发展态势让人们从最初的嘲笑慢慢地变成了冷静和自省,开始关注起其存在的合法性边界,以及如何从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上予以规制的
问题。由于“山寨现象”的本质其实是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所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更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解析和规制。
一、对“山寨现象”的法律解析
“山寨现象”其实是人们对现今普遍存在的商业模仿现象的一种戏称。模
仿一般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习的一个阶段,二是以抄袭等方式获得等同。因此模仿行为可以分为间接模仿和直接模仿。我们通常说的“山寨现象”既包
括了模仿者以竞争者的产品为样本、加入自己的具有区别性的改造的间接模仿,也包括模仿者完全按照竞争者的产品不加区别的直接模仿。由于直接模仿直接
盗用了竞争者的商誉或者侵犯了竞争者的经营性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解决,而间接模仿却涉及到如何在自由竞争与权利垄断之间
取得适度平衡这一重要法律命题,因此,必须要考虑到模仿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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