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018-07-12 15:50:07 回复
就互负债务债权转让问题而言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广义的债权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的现象。 即广义的债权转让既包括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狭义的债权转让,还包括诸如因继承、法人合并等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转让。
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转让均以真实存在的转让标的为前提,因此,明确债权转让的标的,理清债权转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相混淆。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的含义大不相同,其法律规制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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