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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

自** 河南-濮阳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7:33:17 559人阅读

我哥哥在银行工作,但是他最近想了解银行之间有什么不正当竞争,我帮忙问一下银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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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有着一套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因而在其相关的行业经营领域没有充分的竞争自由。同时,用户对其提供的经营服务(存款、贷款等)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它显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独占地位经营者。上述案件当事人正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即借款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假借“手续费”等名义收受被指定经营者给付的贿赂,是典型的限制竞争与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行为没有过多隐讳,但在定性处罚过程中,基于银行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等原因,当事人提出以下观点:
1、指定评估机构是为了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性,是预防金融风险的需要;
2、银行安排专人对有关评估活动进行了管理,收取费用是基于其劳务投入应得的报酬;
3、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管辖。对银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 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

2018-07-11 17: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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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名词银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 的相关解释,有以下几个知识点:2006年以来,常州工商局根据相关信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成功查处了多起银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些案件无论是违法的性质、类型、行为方式,还是涉案领域都基本相似,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一般为10%-25%,最高达60%)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2018-07-11 17:35:17 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

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这种非法行为,侵权人无偿的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并谋取利益,同时也给被混同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除适用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外,1996年1月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力度,防止商标滥用,以平衡商标所有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根据该法案,商标淡化行为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而不管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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