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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这三个条款中。其中: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条款,以“实际出资人”的表述,确定了所谓“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确保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二者之关协议关系的合法性。即在二者内部协议的效力上,最高院明确了协议合法的效力性质。
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款实际上是解决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其它股东关系的条款,明确比照“股权转让”来解决“隐名”变“显名”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我们婚姻律师在办理涉及股权转让、或股权分割纠纷中,往往遇到的情况是,实际出资人不去主张名义出资人名下股权利益,而实际出资人的配偶一方要积极主张,那么,能否能以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为共同被告,或以名义出资人为被告、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主张确认或分割名义出资人名下的股份收益呢?这个问题,理论上是可行的,可能在实践操作上有难度,目前,本代理律师还没有类似的操作,也没有看到类似的判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后有实施中,我们盼望有类似的案例早些出现。如果您的股东离婚代持股权分割吗 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咨询
关于何谓“隐名股东”,目前法律并无定论。即使在今年2月份刚刚颁布的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没有明确引用“隐名股东”这个概念。如果说最高院曾经使用过,也是在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9条作了相关规定[7],但并不能以此推断隐名股东的确立。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明股东。”不过,对于这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三)有足够的条文加以陈述。以上内容均根据股东离婚代持股权分割吗 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2018-07-11 04:54:5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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