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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都有啥

苏** 浙江-丽水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0 10:53:30 410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最近准备去搞电子商务,但是被一些公司针对了,请问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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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不包括市场上处于消费地位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参加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否则难以在电子商务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应当为两个或者以上,且往往存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在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只有同业经营者才对市场存在争夺,任何一个经营者对市场的占领或者扩大,就意味着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市场相应被占领或者缩小。竞争目标在于争夺市场,争取交易机会。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指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法该法的原则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例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规定,还包括违反上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原则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包括损害其他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与社会经济秩序等。

2018-07-10 10:54: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域名系统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视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侵权者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域名系统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视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侵权者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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