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离婚 产权登记的份额起到物权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双方不是夫妻还可以起到确定物权份额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是夫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协定,也就是债的关系(这里的债不是债务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对于物权的债权),不能用物权比例替代债的约定。沈洁律师再举例阐述:如果夫妻双方产权证上登记为70%和30%的,那么按本案例中的情况,男方的70%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35%,女方30%的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15%,合计仍各自为50%,如果认为产权证上的登记就是夫妻约定的话,那么会出来很荒谬的结论:婚后购置的
2018-07-09 08:15:35 回复
而按份共有的房产往往登记为××产权份额×%,×××产权份额×%。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出房屋产权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记,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离婚 当事人吴某知道后着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沈洁律师,告知原由,原来吴某和丈夫结婚后,丈夫是私企业主收入较多,自己收入较少,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离婚分割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财产多数登记在丈夫名下,包括房产也仅仅登记了30%给吴某,另外吴某和丈夫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接到委托后,沈洁律师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比如说有的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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