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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与我签订的债权协议没有兑现,现在他想转让债权,请问保证期届满后转让债权,具体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实质是针对不定期保证所作出的规定,防止债权人无限期地向保证人求偿。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地约定,仅仅是约定保证期限过长,并不属于不定期保证,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通过上文对保证期届满后转让债权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人逃避责任,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于2009年4月2日所签订的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事情还要从被告刘女士的儿子说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平安(化名)撞成重伤,后刘女士的儿子犯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女士及其夫赔偿原告平安医疗等费用共计251975.55元。被告刘女士曾系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09年4月2日,被告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于是原告平安将被告刘先生、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了登记。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持不下。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女士及其子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先生、刘女士和刘女士长兄是兄妹关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是债权股权转让协无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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