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这一类案件,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成员权,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成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该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4]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法院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处理的范围,其中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三款则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实践中,对于诉至法院的该类型案件,有的认为应该是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为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根据2009年修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的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因此,本文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在本文所述之列。
2、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该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则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时,于第二款明确指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故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对下按照规定有承包荒山公证书离婚能分割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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