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以上是关于延期审理 通知辩护人的解答。
关于延期审理 通知辩护人的解答,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如果合议庭同意上述申请,而当庭又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2.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确实、充分,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被合议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当庭作出决定;二是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更换人员的。对这两种情况,合议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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