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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借我钱去做生意但是被骗了,我现在找他还钱他也没有,他就像转变债权,把他的债转到骗他那个人头上,诉讼中的原告转让债权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诉讼中的原告转让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中的原告转让债权;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争议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时,则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然不属于合同纠纷的也有单独规定。所以,您所求证事项成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在这种情况下,追加当事人的职权是的职权。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对庭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不一定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的,可以诉讼中止。认为追加被告有必要的,也可以追加。建议书面申请,是否追加由决定。
下面这条可以看做对该问题的一个侧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该问题涉及了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的继承与承继,也可以就该债权进行主张,那么该债权人可以视为取得继承人请求该债权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属于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既然法律规定作为遗产认定,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也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可以进行继承。而债权人有权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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