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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的问题,房产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增值,应归甲某所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增值部分显然不在此列,该房屋的增值是房屋市场价格变化所致, 房屋增值部分是依所有权产生的, 与还贷无关。解释三意见稿第6 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如对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认定另一方对增值部分有贡献,这种“贡献”应是指因个人行为使财产增值, 而偿债行为并不产生增值。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属甲某的个人财产,归甲某所有。
2018-07-02 15:2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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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的问题,按揭购房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购买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按揭购房关系成立时,购买人实际上已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开发商向购买人交房的义务业已确立; 购买人与银行之间因贷款产生的债务是购买人的个人债务。因此,该房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登记, 均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 与房屋产权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偿还行为亦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归属。
2018-07-02 15:1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