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 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
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希望我对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差别及适用原则,比较如下:rn
一、违约金与定金rn 不能同时适用,任选其一,非违约方选择最有利的一个。rn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n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rn 功效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赔偿性的,因此能够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rn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rn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rn 功效上都具有赔偿性,原则上不能同时用。rn 违约金小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诚心回答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这个问题,望采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