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故而又不出庭,没提交书面意见给法院,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当然缺席宣判必须是要符合以下的两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说和被告已经分居了,通过他的任何亲属和朋友都无法找到他的下落,公安机关宣布失踪的。可以直接宣判离婚。
(2)在法院受理原告的离婚诉讼,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第一次缺席可缓解一次机会,而第二次通过第一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再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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