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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33****4969 宁夏-银川 办案流程咨询 2018.06.26 10:41:26 532人阅读

阐述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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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现实意义体现在:
      1·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减轻不必要的负担,节省治安管理成本。公安机关过去在适用治安处罚时,无论何种案件,必须一律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现在,执法的人民警察依法拥有了限定性当场处罚权,使职责和权力得到了统一,提高了行政办案效率。
      2·当场处罚程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了结治安案件,尽快化解矛盾,当场处罚是便民原则在处罚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为办理治安案件带来了许多方便,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省了执法成本,但因其程序简化必然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存在较大局限性。为此,《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都对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执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当场处罚程序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主体都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理治安案件,这是法律对于执法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人民警察查处治安案件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直接查处的,群众指控或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包括人民警察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后.行为人或证人都在场或双方当事人主动找人民警察要求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正在执行职务的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的民警处理,而不能直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
      
(二)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必须确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其中违法事实确凿,一是指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度,二是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当事人所为。根据
      《程序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必须以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限,对其他案件应裁决其他处罚种类,这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
      
(三)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罚款处罚的幅度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这一规定表明:当场处罚程序仅限于数额较小的罚款和警告。除此之外的治安处罚,因为较严厉,涉及的案件较为复杂,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故要慎重行事而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划定这一罚款数额标准,是比较恰当的,从经济能力上说,单位显然强于公民,不能适用统一标准。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违法行为,通常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所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四)有法定依据
      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不仅要有法定依据,而且法定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因此,凡是法定依据不明确不具体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五)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范围
      《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明确了下列四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1.卖淫、嫖娼行为: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3.拉客招嫖;
      4.赌博案件行为。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须对行为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才能确定具体的处罚,其调查取证过程较为复杂;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须进一步查清是否构成犯罪,查清是否涉及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情节较复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困难,而且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严格,所以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进行
      三、当场处罚的办案步骤
      
(一)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问题的解决,关键靠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但只靠教育,没有必要的处罚手段为后盾,治安管理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当场处罚虽然程序简单,但毕竟是行政执法活动,有其强制性、权威性的一面,也有教育性、警示性的一面。
      2.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原则
      当场处罚是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职权,因此要求执勤民警依法处罚,文明执法,适用处罚种类、幅度恰当,合理合法地作出处罚。
      
(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程序的实施
      1.人民警察的工作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警察,要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这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是代表所属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执法过程是履行公务的行为过程,因此表明身份是表明处罚主体合法的必要形式与条件,同时执法证件也用以确定执法人员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当事人有义务积极接受检查和监督,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
      
(2)口头传唤行为人或询问取证,了解核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3)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即将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人民警察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当场处罚程序虽然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决定仍然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不适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仍应履行告知程序。
      
(4)听取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在履行告知以后,还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当场处罚的主要标志。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决定书有预定格式、并预先编有号码,形式要件既是为了防止假冒,也是为了在治安处罚时表示慎重,更是为了当该处罚决定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要件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的名称、承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6)执行处罚。当场处罚的执行主要是指罚款的执行。当场处以罚款的一般都是当场收缴罚款,特殊情况下通知被处罚人到银行去缴纳。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必须向被处罚人交付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违法行为中有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并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不另开收据。收缴的财物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7)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凡是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让公安机关了解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制作治安管理处罚档案;二是便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为公安机关在可能因该处罚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的答辩提供资料。
      
(8)凡是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为了简化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只针对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案件而规定的。
      2.被处罚人接受当场处罚的程序
      
(1)对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核对。凡是被处罚人认可了当场处罚,必须接受,并对法律文书予以核对。
      
(2)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有权索取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4)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罚款。
      
(5)签名或盖章。
      
(6)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当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处罚,但毕竟属于治安处罚,在事后的法律救济上与其他治安处罚是相同的。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9-05-27 16:26:39 回复

简述假释的条件具体如下,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立案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您好,关于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以上的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
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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