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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正在跟人打官司,想问问原告经传票传唤并未到庭,想问问法律依据都有什么呢?
原告经传票传唤依《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如果确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他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按照申请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撤诉后即为终结,不必再出庭。如果仍有担忧,可以向本案主审法官确认。以上是行政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的回答。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是原告依法享有处分权,可以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对该案中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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