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从一个人哪里买了香烟,然后加价卖给另一个人,从中获利,被判非法经营罪,请问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审法院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2018-06-21 21:17:17 回复
关于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可以这个问题来说,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按照原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可以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可以按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在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实践当中,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嫌疑人构成的罪名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是另外构成其他罪名时,一般会给公诉机关发司法建议书,变更指控的罪名。但无论公诉机关是否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进行变更,法院都可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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