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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何** 河南-驻马店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0 16:17:26 4210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法院处理,我想问问轮候查封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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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四点: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对问题 轮候查封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2018-06-20 16: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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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11-17 22:32:37 回复


1、本案涉及担保物权、民事执行,适用物权法、民事诉讼法;
2、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男女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3、因为是共同还款义务,即便离婚时他们签订了按份还款协议,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执行局说你的不参与比例分配,要看你是否已经申请了参与分配,另外,各地执行差异较大,要看当地执行的实际状况;
6、财产不能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故前面已经有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后面则无法重复保全。以上就是对于问题 轮候查封债权转让是什么法律方面的解答

被执行人有股份可以查封,可以将股份查封后进行拍卖。股份也属于财产,只要满足查封条件的,是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问题 查封股份裁定书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庆艳所有的位于西关二街以周怀清名义登记的住宅一处及付庆艳所有的登记在孙同江名下的位于郯城街道龙泉街一组西三区65号住宅一处(房产证号:郯房权证郯城镇字第004213号)。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是关于 查封房产裁定书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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