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警察的思路分析的话,我也会认为是你朋友把东西偷走的。做工完不走正门,却在一处院墙处发现血迹和脚印,本身就让人有所怀疑。做出的大部分解释,都是比较苍白的,但说实话,现在的证据确实不足,只能说你朋友有非常大的嫌疑。关于厂里的报价,是不符合规定的,派出所在做笔录的时候,会问他被盗物品何时购买,原价如何,现价如何,并会索要物品发票的复印件,所以按原价报是不合适的。
2018-06-20 07:44:13 回复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盗窃罪的定罪必须的证据)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
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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