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即案外人对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请求逾期未作裁定或者驳回再审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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