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叔叔因为和某起案件有关,公安机关传唤他去询问,他想问,传唤必须去指定地点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而该地点并没有特别指明,但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要求》传唤的讯问地点应当是符合审讯的相关条件,避免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避免外界干扰的非公开场合,或公安机关专门的审讯室。比如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可以将嫌疑人传唤到某酒店内的指定房间内,或是他的常住及暂住处均可。
2018-06-18 16:06:56 回复
关于传唤必须去指定地点吗?的问题作出解答: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版)对所谓的指定地点进行了详细规定:
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
也就是说,指定地点只能是嫌疑人所在地区公安局办案单位的办案场所进行,比如刑警队的审讯室,派出所的审讯室。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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