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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书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吴** 浙江-杭州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15 17:36:20 498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想问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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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与仲裁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以上就是对问题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

2018-06-15 17:38:20 回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决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权利向人民注意是并不是上诉,如果一审作出判决后还不服还可以进行上诉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是没有好办法的,因为和上诉均是用人单位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下面给你提供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范文,不过你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可以仿照里面的格式,实在不会也可以请当地的律师帮忙。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答辩人:刘××,男,29岁,××县××公司职工,住××县××街6号。因××县××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8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此致×××仲裁委员会答辩人:刘××2001年×月×日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2、辞职报告一份。注: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书写要和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环环相扣,也就是要针对申诉书中的指控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答,对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一一进行辩解,与此同时,要说明自己的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3、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4、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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