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前受了工伤,现在又复发了。想要申请复查,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工伤复查鉴定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法律,工伤复查鉴定相关规定如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初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法律只是规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同意不同意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事情,不是劳动仲裁。
2、是在初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有什么区别?
再次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以再次鉴定结论为准!有15天时效规定!
复查鉴定是初次鉴定一年后,伤情出现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必须是一年后!
再次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复查鉴定是初次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四)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向原做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政策依据:《成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成劳鉴委20051号)第十三条20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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