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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方卷宗的相关标准是什么

马** 江西-赣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6.10 14:12:18 251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刑事诉讼辩护方卷宗的相关标准是什么?我一个朋友最近打辩护官司,可以看对方案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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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说明律师有权查阅 摘抄 复制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规也没明文禁止将该材料出示给当事人翻阅。所以个人认为是可以得,但是我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其他相关隐私的是不能出示给委托人翻阅的!

2018-06-10 14:2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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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刑事诉讼辩护方卷宗的相关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对刑事案卷材料能否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出示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律师行业内部规定,要求律师对复制的案卷材料进行保密,因此,律师一般只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介绍主要案情,不会将案卷向嫌疑人家属展示。
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2018-06-10 14:1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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