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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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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离婚工资分割答辩状模板参考一下

赵** 山东-德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6.08 11:43:13 168人阅读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离婚工资分割答辩状模板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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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试问北京霞光公司,本案中存在着哪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什么叫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叫“一个递约关系”,本律师学习不够,真的搞不明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1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规定一个所谓的返还铺底货款纠纷案由。答辩人认为,本案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同一案由,即买卖合同纠纷;同一事实,即双方围绕买卖“瑞可莱”牌香精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铺底款也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二、原审判决驳回北方霞光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合,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因违约造成受害人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有权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的只能是守约方,即本案的答辩人,作为违约方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北京霞光公司是违约方,它颠倒是非,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实属滥用诉权。综上所述,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此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这里提供一份刑事附带民事无罪答辩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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