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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丢荒纠纷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陈* 台湾-台东县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6 01:21:04 11442人阅读

土地因为丢荒引起了纠纷,双方一直争执不下,需要处理,要问问,这个土地丢荒纠纷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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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无权收回。按照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享受了各种社会保险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种情形:是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可以收回,但前提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并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无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的,只凭口头说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
  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8-06-06 01:2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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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以后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没写承包期限,期限是由国家而定,比如第一轮承包时政策规定的是三十年不变,后来第二轮承包时政策又规定再延长二十年。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村委会在承包期内单方面收回你的责任田是违约行为,是侵犯承包户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解决办法:
你可以先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的裁决后,如果你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以上是土地丢荒纠纷的处理规定,请参考。

2018-06-06 01:2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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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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