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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呢

唐** 河南-新乡 经营管理咨询 2018.06.04 11:25:16 17人阅读

我爸爸上班的单位是一家民营企业,听说他们单位要进行改制,我就想问一下民营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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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8-06-04 11:3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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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民营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
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8-06-04 11: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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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2020-11-17 19:01:26 回复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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