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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这种离婚约定有效吗

罗** 青海-海东 彩礼咨询 2018.06.03 19:54:36 158人阅读

单位的一个同事,因为长时间的在外地工作,导致他和妻子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两个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离婚了。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这种离婚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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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8-06-03 20:0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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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不一定,要看的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再婚夫妻相互约定放弃继承不能很绝对地判定对方是否还有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的精神和多数学者的论述,继承期待权是一种资格或可能性,属权利能力范畴,不能放弃,也没法放弃。本人认为上述论点和认识有些不妥,从语法角度分析有偷换主体和概念之嫌,把期待权的继承人和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行为合二为一,统一认定为是一种资格,故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是法定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放弃可能的期待权却是一种具体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资格和行为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工亡职工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损失参加分配。仅可以参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扣除办理工伤死亡职工丧事丧葬补助金补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当事人的情况,老爸、妻子和子女,原则上4人平等分配,其中,子女和妻子可以适当多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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