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爷爷与现老伴妻因为动迁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分合皆因动迁年逾五旬再婚夫妻再离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因为是拆迁后才离婚的,所以,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年逾五旬的薛先生最近与再婚的妻子秦女士闹起了离婚。这场一开始就由动迁利益维系起来的婚姻,因为对于房屋动迁费的分配意见不一,双方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款。日前,徐汇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处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两人都有一个女儿随自己生活,且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面临动迁,两人结婚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于是,两人很快便登记结婚。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万元动迁款后便消失了。薛先生因此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动迁款中的40万元。
法院认为,动迁款分割问题涉及双方各自女儿的利益,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不予处理。
上述就是分合皆因动迁年逾五旬再婚夫妻再离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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