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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去厦门旅游的时候认识了现在的老公,他是个日本人,现在她们感情不好要离婚,请问外事办可以办理涉外离婚认证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1、结婚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2、离婚中国公民为原告向国内要求同外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需要向提供如下文件:(1)书;(2)结婚证;(3)原告身份证明。其中,因为结婚证是国外机构颁发,所以先要将该结婚证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再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门认证,经过这一系列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被国内采信。为何要涉外公证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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