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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最长期限应该是多少时间

朱** 西藏-日喀则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18.05.31 03:38:29 7102人阅读

我表妹犯了事情之后被法院判刑,但是因为有心脏疾病被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最长期限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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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的时间计入刑期的执行时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保外就医期满后未及时收监的情况较为常见。同时,未及时收监执行的时间,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多的争议。笔者就此谈点自已的看法,以供大家探讨。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对身患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原监狱、看守所应派员进行考察或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时收监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一些地方由于监狱、看守所未认真考察,而地方司法机关中又存在监督不力和互相推诿的情况,以致于保外就医罪犯期满没有及时收监执行,长期滞留于社会的情况突出。有的或出现因未及时收监执行而重新犯罪的情况,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我院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度调查中,就发现罪犯保外就医长达1——2年时间没有及时收监。
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未及时收监的期限时间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不应计入刑期执行时间。其理由是:批准保外就医时间,是法定时间,超过的时间是违法保外就医时间,既然是违法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
笔者认为,对于超过保外医时间的期限,要计入罪犯执行刑期,而对于未及时收监而造成的超过批准的保外就医时间又重新执行是不妥当的。其理由是:
一是罪犯之所以未及时收监,超过保外就医时间,没有及时收监执行是监狱和执行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考察而造成,责任不在罪犯本身。现行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日常性的监督考察,期满前,监狱和执行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考察或发出信函调查,了解其罪犯病情治疗情况。对于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由此可见,造成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不收监,又没有办理续保手续而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一般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致。由于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过错造成的失误,不应由罪犯来承担责任;
二是保外就医罪犯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认真遵守了监管法规和纪律,没有违规和重新犯罪,应当视为暂与监外执行,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按监狱法的规定,罪犯被执行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罪犯处于被监管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法律及有关监管法规并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期满须自行回到监狱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不对其进行收监,公安机关不对其送交监狱执行,导致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而言,是不违反规定的;
三是根据有关规定,由于监狱和执行机关的失职未及时收监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情况,不属《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应将这部分罪犯收监执行,应将其违法保外就医的时间从执行刑期中扣除的情况,如前所述,由于监狱,公安机关不按时进行考察,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收监,又没有办理续保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就应计入执行期。

2018-05-31 03:4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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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医期间也算刑期的,属于监外执行。没有保外就医最长期限这种说法,只有两种情况:
1、如果病愈后刑期未满,就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2、病愈后刑期已满,就释放。
二、要申请保外就医必须是: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可能会死亡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4、年老多病,已无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不能申请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2018-05-31 03: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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