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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的基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应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还是应以二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依据应当有给付内容,但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在执行中确定“原判”的内容。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问题上可能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将导致二审维持原判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生效判决,持哪级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都行。
第四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是执行依据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合法性依据,而生效的一审判决,其主文给付内容的确定性是可依执行的具体根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种观点,相关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知:一审判决,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未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转为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二审判决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驳回上诉后原判决执行方面的内容
2018-05-29 13:59: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