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复议的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据此,山林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05-23 17:52:09 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复议的问题, 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对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执而引发的纠纷。山林权属纠纷较之一般民事纠纷有其显著特点。一是长期性。由于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的多次变革, 历史上确权、划界工作的粗放 , 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时涉及面广人多,事实难以查明,是非难以判定,对山林权属纠纷多数采取维持现状,求得暂时平息的做法, 使山林权属纠纷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最终解决, 纠纷时间愈拖愈久,且可能随时复发。二是复杂性。一方面是引发纠纷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过去确权定界时工作差错、遗漏引起的;又有当地宗族等封建势力抬头挑唆引起的;还有因山权、林权分离,一方有山权却多年未经营管理,而另一方虽无山权却越界造林形成事实造成的等等;另一方面是处理纠纷极其复杂、困难,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械斗、大规模毁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破坏性。山林权属纠纷是争夺山林资源所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会尽其最大能力,以夺取现有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而不顾资源的保护和再生,从而造成山林资源的毁灭性、掠夺性破坏。同时,还常常因此引发聚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并不断实施野蛮的报复与反报复,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妥善调处山林纠纷,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执,是促进山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2018-05-23 17:44:0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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